【案情简介】
年月日,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在对杭州万谷纺织研究所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现场不能出示、年度的职工健康监护资料;、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无警示标识;、出示的拱疾控妇检 字第号监测检验报告结果:噪声监测点,点超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噪声)的作业场所的作业工人均未佩带防护耳塞。遂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各一份,并进行立案调查。
月日调查终结,经合议拟对该公司作出警告、罚款肆万元的行政处罚,月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于次日书面提出了听证申请,要求撤消对该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局于月日依法举行了听证。听证过程中杭州万谷纺织研究所对违法事实未提出异议。听证人员经过综合评议,结合当事人陈述申辩及企业的实际情况,经听证合议,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年月日,送达拱卫职罚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月日将罚款交入银行,本案终结。
【案例讨论】
本案的调查处理经过较简捷,但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和行政处罚的法条适用方面尚有值得探讨之处。
、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认定。由于种种原因,自该公司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以来,没有该公司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检验资料,检查中该公司出示的是年的监测检验报告结果,不能准确反映检查当时的职业危害情况,如能做现场检测检验或现场采样做噪声监测检验则证明力更强。本案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认定中,间接采用了该公司委托杭州市拱墅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的噪声监测检验报告的结果,是一缺憾。
、行政处罚的法条适用方面存在缺漏。该公司虽然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噪声)的作业场所的作业工人发放了防护耳塞但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导措施。故此遗漏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
、关于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定性问题。《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显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但缺乏相关的规范,后请示省、市有关专家认为噪声危害不属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故在处罚合议中予以排除。建议有权机关对此作相应的规范。
【案例评析】
本案是我区《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首次职业卫生行政执法经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例。本案违法主体的认定正确、行政处罚的程序较规范,经过听证适当考虑了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低处罚额度,做到合情、合理、合法。虽然在证据的采用及法律条款的适用方面存在某些瑕疵,但对规范我区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和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同时,建议完善《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的配套规范。
通过该案我们充分认识到,随着《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应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自觉性,这就要求卫生监督员不但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还必须有过硬执法技巧和法律知识,更要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在主体认定、证据采集、处罚程序、法律适用上真正做到合法、正确,同时兼顾合情、合理。







